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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1〕1号)第六条的询问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人27岁,广州市集体户口,2021年7月在广州参加工作至今,社保缴纳从未中断,先后在两家单位工作。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原工作单位为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022年8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因本人工作变动中断。现工作单位从2022年9月起为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至今。本人今年4月在广州购买商品房自住,委托中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被中介告知:依据《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第六条“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申请贷款时,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本人在2022年8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到现在为止连续足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满一年,不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对上述条款,本人与中介有着不同的理解,中介理解:以申请贷款的时间为截止日期,上溯12个月,每个月均需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理解:只要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即具备有关条件。请问本人与中介的理解谁更正确?若本人的理解不够准确,请问能否个人补缴2022年8月的住房公积金,以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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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bian860
发布于2023-04-0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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