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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个人所得税零申报时可由社保填补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中关于个人所得税断缴情况的认定,“购房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作为证明材料的,个人所得税断缴情况参照社保断缴情况认定。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未达到纳税起征点,纳税额为零的,审查当月社保缴纳情况,当月社保已缴纳的,不视为断缴,当月社保未缴纳的,视为断缴。“ 请问: 1、参照社保断缴情况,是否指,若个人所得税有断缴时,连续39个月内个人所得税缴纳满36个月,也符合呢? 2、零申报时审查当月社保,请问“当月”是看纳税申报日期还是纳税所属期。例如2021年1月申报纳税,实缴税额为0元,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那审查社保时是看社保的2020年12月还是2021年1月呢?我理解的是当月应为缴纳的同期,即二者都是2020年12月 3、零收入有记载是否为断缴?如2020年12月申报收入0元、实缴0元、申报单位某公司,详细记载在纳税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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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6146490686

    发布于2023-03-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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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9082291 丨Lv 1
    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满3年的,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出现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3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3年的,在购房之日前5年内出现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5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60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非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5年内出现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5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满60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上述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的任意两个险种。关于社保断缴不超过3个月的规定,指购房条件要求的连续缴纳时间段内出现一次或多次断缴但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情形。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购房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作为证明材料的,个人所得税断缴情况参照社保断缴情况认定。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未达到纳税起征点,纳税额为零的,审查当月社保缴纳情况,当月社保已缴纳的,不视为断缴,当月社保未缴纳的,视为断缴。
    +1 2023-03-27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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