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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缴纳问题

    请问目前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是否仅经历了两阶段? 1、从2010年9月10日期实施了深府【2010】121号文件《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2、从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深府【2010】121号文件,新实施深府【2020】8号文件; 而在2010年9月10日前的物业无需缴纳2010年9月10日以前的相关物业维修基金费用。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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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1682049078

    发布于2022-12-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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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1641527245 丨Lv 2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来件咨询的关于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是否仅经历了两个阶段的问题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我市于1994年11月1日颁布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建立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并于1996年9月20日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了细化。其中,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住宅维修基金由业主按月缴纳。2008年10月1日,我市印发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并正式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其中包括了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即原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即原住宅本体维修基金),并于2010年9月10日出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予以细化。目前,我市已分别于2020年3月1日和11月1日分别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综上,自199411月1日之后竣工的物业项目均应按照项目竣工时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感谢您对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1 2022-12-15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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