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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屋权益问题

    我原系崇明区建设镇富*村二队村民茅*祥,户口一直在外地,在1991年农村宅基地勘丈时,我的婚房勘丈到42.5平方,宅基地103平方,在1992年确权时因当年村干部乱作为,因平复还耕需要,所以弄虚作假,用偷梁换柱手段,把我的权益确权于我父茅*郎名下,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所谓我父茅*郎名下的所有房屋平方全部分给我两弟。为此事我妻子杨*娟多年信访、走访后查清了真相,但镇政府领导以我们家庭内部矛盾为由,拒不履责。见证据附件:我父母多次增建建房用地申请批复,在1975年增建时有我和我妻子是共同申请人,农村建房用地标准至今老俩口只享受40平方,老三茅*法婚房61.6平方,老二茅*新原婚房41平方,在1983年有我父茅*郎增建用地批复32平方及办理施工许可证,在1992年2月农村宅基地确权时多确权于茅*新名下97平方。在1984年农村人口与房屋调查时,在我住房处的公堂勘丈到到23.4平方,在茅*法处一间付房22.6平方,为偷梁换柱需要在1992年确权时公堂长到了27.4平方,这样不该确权的房屋并满50平方加上茅*法婚房61.6,在1992年茅*郎名下共计确权房屋111平方加上1983年建在老二茅*新处32平方共143平方。1996年老二翻建楼房时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把1992年确权到的97平方改为90平方,这样少了7个平方,为了补满原有一家老小的房屋平方,有于我母施*进名誉新增用地3平方。在1997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茅*郎名下111平方,分给老三茅*法84平方,分给老二茅*新27平方再增建3个平方共30平方。茅*郎的三个儿子都没有申请过增建建房用地批复,老俩口只能享受40平方,老三茅*法61.6平方,老二原41婚房在1983年改建及97年翻建后的二间变为60平方。请聪明的领导帮我算算看,我的42.5的婚房到底在那里? 还有更多的证据材料多在镇相关部门。本人认为,我的权益受侵害,是当年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乱作为造成,一虽说是家庭内部矛盾,但有各级政府盖有公章。二就算是家庭矛盾,既然受害者向你们提出要回合法权益,作为领导也应履责解决百姓矛盾。 本人要求:现问题巳存在,要求建设镇政府及相关人员,依实事求是的原则,协调好我家的因当年行政乱作为所造成的家庭内部矛盾,如当年他们偷窃了我家的材产我早就报案。可这起是行政偷窃,如我当年不想重建婚房,我至今还不知权益被偷走。如协调不,理因有政府赔偿。现我两弟讲是当年某某干部给他的。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通则第五十八;(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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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4421724887

    发布于2022-10-0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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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845456824 丨Lv 2
    给你看看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人民政府在官网的回答:杨(先生/女士):您好!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查,茅*祥户在1983年社员住房人口调查表显示,该户4人住房面积41.9平方米,在富*村农村宅基地确权汇总表中显示茅*祥住房占地面积为42平方米,但无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由于该房屋在平复还耕时拆除,已拆除多年,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1992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时,茅*郎和茅*法两户合并确权农村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111平方米,户主茅*郎,与茅*祥42平方米房屋并无关联。 如不服本意见,您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本意见即为最终意见。
    +1 2022-12-08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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