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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确定问题(希望能正面解答,不是照搬条文)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包含职工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 那么,如果职工是2021年3月发放2020年奖金、2022年3月发放2021年奖金。请问统计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时,是包含该职工哪部分的奖金? 即该职工自2022年7月起,缴存基数是按2021年1-12月的税前实发月均工资(含2021年3月税前实发奖金),还是按2021年7月-2022年6月的税前实发月均工资(含2022年3月税前实发奖金)? 希望住建局能正面解答我的疑惑,而不是再给我看一遍条文,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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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1723701484
发布于2022-07-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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