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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地问题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留用土地以合作开发方式实施的,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与开发主体一并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请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后,留用地的权利人是变成两个单位(继受单位和开发主体)?还是变成一个单位(开发主体)?,或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主要根据三方(继受单位、开发主体、国土局)的约定?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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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9961385813

    发布于2019-09-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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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888623440 丨Lv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关于问题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成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关于问题二,两种方式都可以。留用土地以合作开发方式实施的,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与开发主体一并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留用土地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的,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与开发主体共同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具体选择何种方式依据集体资产处置相关文件确定。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1 2019-09-30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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