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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备案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问题如下: 1.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并给出审核意见的程序是怎样的?需要企业提供哪些材料及证明? 2.国外企业给境内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这种情况下能否申请科技部门的认定? 3.政策中所述“到纳税人所在地升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是否意味只能到广东省科技厅认定?如果在深圳市科创委进行认定,能否获得税务局认可并申请免增值税? 问题如上,烦请贵部门指导说明。如某些问题贵部门不能给予答复,希望能给出解决途径的相关建议。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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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4456703310

    发布于2019-07-0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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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824822342 丨Lv 1
    给你看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1.合同认定登记需提供技术合同纸件一式三份到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进行登记。2.委托国外(境外)企业开发及技术转让的技术合同也可认定登记免税。3.深圳市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在深进行登记,不用到省科技部门去登记。登记成功的,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件文件。
    +1 2019-07-10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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