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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深圳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普遍现象,同一小区既有公租房又有商品房的,全体公租房的住户都不是业主(住建局才是),造成了公租房住户的权益被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歧视,公租房住户的诉求根本得不到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关注,住建局作为那么多公租房的业主,事实上也履行不了各个公租房的业主权利和责任。因此,特别需求在新《物业条例》中加入以下条款:公租房住户也应当享受业主的权利。特别是对于既有公租房又有商品房的小区,否则,公租房会被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歧视,造成贫民窟。 感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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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6412471736

    发布于2019-05-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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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303472645 丨Lv 1
    给你看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林先生,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问题,经认真研究,我局答复如下:物业管理的理论基础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适用于取得合法产权的业主依法依约对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因此,公租房住户作为承租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同时,在《物业条例》修订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有少数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损害了承租人的利益。为了保障广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物业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如下规定:一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住房的,单位业主可以授权自然人代表按照规定参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二是物业管理区域的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达40%以上的,应该邀请租户代表列席业委会会议。目前,《物业条例》已形成政府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将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你有任何好的建议,可以通过合理途径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呼吁。专此答复。感谢你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1 2019-06-03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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