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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大都汇大厦住宅性质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顺延至70年的申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我们申请将大都汇大厦住宅性质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顺延至70年,理由如下: 一、根据199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在1995年9月18日之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且土地使用年期未达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的房产可顺延土地使用期限。大都汇大厦宗地号为G06313-0004,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系1992年签订的,现该大厦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仍为50年,根据该规定可顺延至70年。 二、《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深规土[2002]336号、深规土[1995]629号】第二条的规定,规划功能为综合性的用地,以大比例的用地来确定使用年限。大都汇大厦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面积都是住宅,符合该规定,年限也应该定70年。三、龙岗管理局认为G06313-0004号宗地为综合用地,不适用上述规定,但这与事实不符,而且经我们业主多方打探,深圳像我们这样的以住宅为主的多种功能用地,是可以适用上述规定并有成功顺延的例子,比如H305-0013号、B119-0034号等宗地上的住宅性质的房地产。如果说这些例子是别的区,龙岗国土局不愿意承认的话,我们还打听到龙岗也有商住混合用地上住宅是七十年的期限的例子:宗地号是G06315-5,楼宇名称是国展苑1号楼,就在大都汇不远处;还有土地用途是综合用地的,跟我们情况一样的住宅也是70年的期限:宗地号是G01033-9(1),楼宇名称是东都花园二区。同是深圳土地,龙岗区的用地也有相同的情况,我们希望能得到同样的公平对待! 现在大都汇大厦住宅性质商品房无法依据上述规定顺延到70年,给我们业主的贷款等事宜造成极大困难,龙岗管理局只是强调到期前一年我们可以申请延期,但这样会给我们业主造成各种巨大的损失!而且我市既有上述两项利民政策,且有先例的铁般事实下,作为大都汇的业主为什么不能同样受益?!恳请贵委郑重考虑,同意我们的申请,根据上述两项利民政策将大都汇大厦住宅性质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顺延至70年。如不同意我们的申请,请予以书面答复相关理由,并正面回应同一地方土地适用不同政策的原因!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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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2614249463

    发布于2019-05-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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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153127337 丨Lv 1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你提交的信访事项(受理编号:SZGT201905234957),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2018年8月16日我局已出具《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关于龙岗区大都汇大厦B座1806房续延土地使用年期申请的复函》(深规土龙函[2018]2018号),G06313-0004号宗地约定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年期已按最高出让年期执行。此类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政策。
    +1 2019-05-28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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