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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解释不予办理车库初始登记的原因

    条例中第十三条内容: 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中有明确的车库归属开发商所有,符合条例要求,那深圳市为什么不给开发商办理车库车位初始登记呢? 问过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其答复是不归他们局负责解释。请问法制办,可以告知原因吗?我们是深圳市南山区湾厦路栖游家园业主,我们小区新老物业交接后出现了这个停车场被开发商占有并行使管理权,开发商声明买卖合同里有约定了车库规属于开发商,但依据条例要求开发商又无法提供初始登记证明。 所以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已经给业主和开发商带来了激烈的争执,矛盾越来越严重,社会矛盾由此逐渐放大。业主一方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物业条例要求一个物业区域只可以有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统一服务管理。但实际已经是两家管理单位同时管理小区。开发商为了提供物业服务还特意变更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了物业服务、停车场管理项目。 规划国土局也查询了竣工测绘报告,车库面积属于公用建筑面积,属性是公用,是配套为小区整体建设工程项目服务的。但对条例的十三条不做解释。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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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1682049078

    发布于2019-04-1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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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1970399188 丨Lv 1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王先生,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你也可就业务问题向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我局环资法规处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电话与你做了沟通,你表示接受。感谢你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1 2019-04-25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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