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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总额如何计算的事项
您好!案例:我们集团有一名同事2018年12月入职,如改名同事2019年1月至12月在广东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发放工资10万元,该名同事在2019年1月至2月在原单位发放工资合计2万元。该名同事在个税汇算清缴的工资总额是12万元,已经补交了2000多元个税。该名同事提出: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0-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10万元+2万元=12万元。广东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部门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总额是只计算本单位发的10万元,按照10万元来确认缴存公积金基数。请求解决事项:该名同事的2020年7月公积金缴存的工资总额是12万元来计算呢?还是按照10万元计算呢?请及时用文字回复意见。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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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1575166496
发布于2020-07-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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