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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要求本人写“申请书”个人承担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部分是否合法?

    单位要求本人写“申请书”个人承担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部分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无效内容见如下:申请书本人自愿申请购买住房公积金,委托单位协助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代扣事项,本人自愿全额承担住房公积金扣缴部分(含个人,单位缴交金额),缴存工资基数按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最低缴费工资执行,缴存比例不超出有关规定。特此申请,望批准!申请人:李飞 北京市

    个人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 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 举报

    提问者:ask3131481127

    发布于2019-01-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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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446002726 丨Lv 0
    看到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对单位不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没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持劳动关系证明、有效的工资证明、身份证、单位工商注册信息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职工与原单位尚在劳动仲裁或诉讼期间的,需待仲裁或诉讼审结后持裁决书或判决书、生效证明到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所在区域的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的,我中心会按相关规定督促单位为职工进行补缴。各管理部或办事处地址链接:
    +1 2019-01-30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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