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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存年度调整与个人缴存基数
你好,我是省直一单位职工。一、从2015年11月到2016年10月为试用期,11月份转正后,单位依然是按试用期的工资标准给我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没有调整。理由是一个公积金年度是从2016年7至2017年6月才调整的,为此我要等到明年7月,单位及个人缴存基数才调整。1)公积金缴存年度一年一调指的单位调整,个人缴存是随着工资的调整而调整吧?2)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提到“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是每月工资调整,个人缴费基数也要相应调整?职工个人要等下一个公积金缴存年度才调整吗?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和合理,请给出法律法规依据。二、单位的试用期缴存工资只是基本工资,没有计入一线补贴、年终奖、效绩奖、过节费等,而转正后的工资收入是计入主要收入,为此试用期的缴存基数两千多元,转正后约为五六千元,为此差别相当之大。这是违反《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行为。凭哪些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具体清楚说明下,十分重要,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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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1911617514
发布于2016-12-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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