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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户缴存补缴问题

    1、广州市是否全市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从什么时候开始强制?2、事业、集体、民办非企业这三种性质的单位也需要强制吗?3、如果单位未为我办理缴存,我可以要求补缴吗?有无时限上的规定?补缴是按什么标准计算?4、缴存(补缴)后,我可以办理提取吗?有没有时限的规定?5、我可以要求不买住房公积金吗?本人因急办理购房手续,请尽快回复告知。谢谢!! 北京市

    购房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举报

    提问者:ask9269615982

    发布于2016-07-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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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1888698717 丨Lv 2
    这是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的回答:您好!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于2004年12月17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废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容链接如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线咨询”只解答常规归集、贷款业务问题,如汇补缴、转移、提取、变更等。如要反映、投诉单位未开户或单位已开户,但未足员、未足额的情况,请登录我中心网站“投诉建议”栏中填写您单位及您个人有关信息后,我中心再作进一步的处理或指引。“投诉建议”网址链接如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3项为部分提取,4-10项为销户提取,请选择符合上述情形的提取条件,详情可查阅我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的内容,链接如下: 谢谢您的咨询!
    +1 2016-07-08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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