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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次提取公积金和办理自动提取有关问题

    你好!我是在广州市内买了套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首次提取公积金时已经提供过一次资料并且已提取,现又过了半年,我想第二次提取,想咨询下:1.第二次提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2.办理自动提取需要什么材料?我是公务员单位,需要单位的一些证明吗?谢谢。 北京市

    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 提取公积金 取公积金 举报

    提问者:ask2788933974

    发布于2016-05-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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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1913131039 丨Lv 2
    可以参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回复:您好!所购房产未提取过(或2010年前提取过之后没有再提取的),视为首次提取,提供所有资料原件与复印件。2013年9月26日前提取过,之后没再提取的(即资料未经过我中心系统扫描过的),提供所有资料原件(无需复印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另需在前台签署《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2013年9月26日后已提取过的(即资料已经过我中心系统扫描过):广州市内房产的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在网点办理(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提取,无需再到网点办理);广州市外房产的,提供所有资料原件(无需复印件)到前台办理,无需再提供提取申请表。另请留意:职工提取资料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银行转账账号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所有提取材料原件与变更帐号复印件重新办理。详情可查阅我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的内容或再次咨询,链接如下:此外,若申请办理定期自动转账,需满足以下条件且资料齐全条件:广州市内购房且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提取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如二手房的必须提供房产证);2.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3.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税收缴款书(契税完税证));注:如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上没有注明“购房金额”的,另需提供购房发票。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6.提取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广州市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 注: 1. 2013年9月26日前已办理定期转账提取的职工,若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提取资料原件到银行网点进行资料录入扫描,仍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之后该套房屋的资料如发生信息变更的,则需提供所有资料原件和变更资料的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资料录入扫描,并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经中心后台审批通过后,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 2. 首次新办定期自动转账提取的,该套房屋下的产权人可各自持房产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一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定期转账手续,无需所有产权人同时到场确认;之后该套房屋的资料如发生信息变更的,则需提供所有资料原件和变更资料的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资料录入扫描,并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经中心后台审批通过后,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 3. 2013年8月1日前职工已以购房条件办理了提取手续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原操作方法计算;2013年8月1日后首次以购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核定按《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4.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以购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产权人配偶首次提取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之后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每次提取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提取业务办理场所: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任一经办网点(网点地址详见中心网站)。 温馨提示:1.建议您通过登陆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进行提取业务预约,减少在银行网点排队等候的时间。 2.没有办理网上预约的,按银行规定排队轮候。 3.网上预约提取的具体操作方法请查阅《广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操作指南》链接如下: 4.尚未获取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登陆密码或忘记登陆密码的职工,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以下链接网点办理。 谢谢您的咨询!
    +1 2016-05-30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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