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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夫妻一方婚前已使用公积金额度购房婚后再次使用问题

    你好,我未婚妻之前在阳江市已购房,并使用公积金贷款。现在我们准备结婚,想在广州买房。我本人未曾使用公积金贷款额度。请问我们婚后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么?是按二套房进行计算么?如不能使用,请问有什么措施可以补救呢?万分感激 北京市

    贷款额度 购房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 举报

    提问者:ask5289260499

    发布于2016-02-1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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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442834525 丨Lv 2
    看到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一、若您符合以下贷款条件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2.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3.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4.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缴存认定标准如下:1.职工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发放贷款期间,缴存账户状态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2.职工是否足额缴存以缴存基数为准,职工不需要提供个人收入证明。3.各业务网点在受理面签时负责审核职工是否连续、足额缴存。4.职工从申请至放款前按月、足额、连续缴存视为正常缴存,在6个月(含)以内出现补缴、一个月多次缴存等非正常缴存情况,需扫描单位补缴证明等材料,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申请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详请可查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链接如下: 职工向广州公积金中心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 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查册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认贷”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认定标准。未结清贷款的居住住房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2.《报告》上记载未结清贷款需要借款人提供有效资料证明。如果购房地址与《证明》一致,视为1套计算。 3.非夫妻关系的购房人家庭已购房套数,以购房人中购房套数最多的作为计算起点。 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要提供《证明》及《报告》。 5.所有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查房产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您可根据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的标准判断进行申请。详请可查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链接如下: 谢谢您的咨询!
    +1 2016-02-17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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