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租房 > 看房选房
  • 京建发【2019】2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中关于整体转让的问题

    216号文里第一条建设单位整体转让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的,买受人应是区政府审定的企业或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216号文是2019年发布所规定的是已建成项目可以整体转让!在2017年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中(二)多措并举,创新产业用地利用方式中提到经市、区政府授权,园区开发企业可依法使用园区产业用地,向入园企业出租,但不得转让;也可以建设并持有产业用房及其各项配套服务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但不得整体或分割销售,不得转让公司股权。请问216问所说的可以整体转让是针对2017年39号文发布以前已经建成的项目的转让?还是对39号问的补充?216号文和39号两文关于转让有没有冲突,请给予解答。谢谢 北京市

    出租 举报

    提问者:囧囧虾

    发布于2022-08-25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1965113038 丨Lv 0
    这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感谢您的提问,京建发〔2019〕216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说的可以整体转让是对京政发〔2017〕39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的补充,现行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按京建发〔2019〕216号文执行。
    +1 2022-09-01 北京市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