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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物管会的职责疑问

    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里明确,物管会有多个职责,其中有两条:(三)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四)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我想问的问题是,这两个职责是否应该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物业选聘和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物管会是否需要组织2次业主大会投票?物管会在组织业主大会投票物业选聘时,没有在投票中显著说明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直接在物业合同中给予物业自主使用共用部分经营(例如引入电梯广告)权利,严重超出《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里物业服务原本该有的内容,物管会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这种欺骗业主达成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目前,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自主引入电梯广告,在业主激烈的反对下,又进一步强行引入有声电梯电视广告,且广告引入/内容审核等均未告知业主,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物业使用与维护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第三项?(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

    物业 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 物业合同 举报

    提问者:汪汪汪汪2010

    发布于2022-07-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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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1787843213 丨Lv 2
    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复:您好!选聘物业服务人与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可以在一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擅自对共用共用部分经营的属违规行为。
    +1 2022-07-26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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