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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景山建委放任中海地产违法行为,漠视人民群众利益受损

    本人长安云锦一期业主,2月14日通过石景山12345请求相关部门查实中海地产未在长安云锦一期所属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石景山建委未查明事实直接敷衍结案,国家公务人员不懂法,对工作不负责,对群众漠视,对群众提出的疑问直接反问既然打了12345为何还不相信她的说话。2月23日通过北京市12345接着投诉。石景山建委再次回复“该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严格按照规划审批修建,满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的指标要求“。睁眼说瞎话,明明长安云锦一期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是没有配备物业管理用房。怎么到了石景山建委那就有了。事实是:按照我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第21页约定了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为,东至首钢东南区中路,西至首钢东南区二路,南至首钢东南区五街,北至首钢东南区四街,也即现在长安云锦一期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合同中表明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虽然面积等指标符合规定,但不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容,且同时是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用房。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新开发建设项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办公及值班需求,具体面积按照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执行。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明明就是违法事实为何在石景山建委口中确是合法的呢?到底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中海地产服务。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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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5767987570

    发布于2022-03-1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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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4744488489 丨Lv 1
    可以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回复:您好,您可以通过市住建委信访要求对石景山区住建委回复进行复核。
    +1 2022-03-21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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