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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的书面交接有哪些形式

    贵委的京建发[2010]506号《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描述:四、《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现就“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咨询如下:“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的书面交接有哪些形式。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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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2283458693

    发布于2022-03-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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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2423689707 丨Lv 1
    可以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回复:您好!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十五届〕第24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共同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
    +1 2022-03-01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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