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买房准备
  • 关于共有产权房的重点问题咨询

    在贵委官网的“首页>政民互动>答疑解惑”版块,查询到多处“单身购房人婚前购买北京共有产权住房,之后找到一个已购买北京商品房的对象结婚,婚后就要腾退已购买的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的情况(以下简称“上述情况”),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并请逐条答复:(1)如果“上述情况”成立的依据是“单身购房人婚前购买北京共有产权住房,之后找到一个已购买北京商品房的对象结婚”属于2017年《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的“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那么是否经过了“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和“公开发布”呢?在哪个规范性文件中有明晰的文字体现呢?(2)按照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条款“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前取得的北京共有产权住房或商品房均属于购房人的婚前财产,即购房人在婚后实际上未取得其他住房。如果“上述情况”成立,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相违背呢?按照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的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会议,“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是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为准呢?(3)若“上述情况”成立,购买了共有产权房的单身人士,在遇到有房的交往对象时将会顾忌重重,因为在结婚腾退共有产权房后若感情不合离婚的话,购房人不仅会失去北京共有产权住房,同时因为存在房贷记录也会失去北京首套房的购房资格,此种情形会对“上述情况”中的购房人造成沉重打击,有违北京共有产权住房支持无房家庭解决住房刚需的初衷。同时此种不利于单身购房人早日结婚成家的情形,与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促进人口发展的理念是相违背的,故“上述情况”是否属于“一刀切”呢?(4)《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的签订人是“上述情况”中的单身购房人,合同中提到的“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主体均指单身购房人,合同并未就单身购房人与一个已购买商品房的对象结婚的情况做出明晰的约束,若“上述情况”成立,是否违背了合同约定呢? 北京市

    购房资格 产权房 继承 刚需 举报

    提问者:ask1030838644

    发布于2022-02-09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8110422802 丨Lv 2
    可以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回复:您好:您的意见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予以参考,感谢您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 2022-02-11 北京市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