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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预售房交房验收流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咨询

    您好!我对《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有些不明白的地方,需要住建委给予权威帮助:目前我市实施《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2018年12月1日开始起施行,《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京建质〔2007〕1231号)同时废止。我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有关规定,执行京建法〔2018〕17号相关要求。但是原来的京建质〔2007〕1231号通知明确曾规定:“一、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等内容,明确了“先验房后签字”的交房验收流程。可是新实行的京建法〔2018〕17号却对”先验房后签字“没有强制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可以就查验的时间进行约定“和”经购房人查验有质量问题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等更宽泛的规定。这可能导致目前很多开发商打法律的擦边球,在期房新房交验的过程中,要求业主(预购人)先在《入住交房验收表》缴费签字,再验房这样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请问:1、目前我市对“先验房后签字”有无强制要求?2、若新通知取消对“先验房后签字”的强制要求,是不是比较难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如果出现要求业主“先缴费签字再验房”的现象,消费者该如何维权?为更清晰理解新规定,更好提升人民生活满意度,解决百姓生活的痛点难点,请有关部门对以上3个问题逐一进行清晰权威的答复,谢谢您! 北京市

    房地产开发 新房 地产 房屋质量

    提问者:ask4936221763

    发布于2021-12-1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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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红枫之家 丨Lv 5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京建法〔2018〕17号文(以下简称条文)是对京建质〔2007〕1231号文内容延续及细化,增强了操作性:(一)对“先验房后签字”强制要求未取消,条文的第1条明确“本市实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并对“交付使用前查验”作了具体解释,“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二)条文对未实施查验行为,明确了投诉途径及处罚措施,详细内容见条文第八条。(三)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今年8月我委又颁布了京建法〔2021〕258号文,对京建法〔2018〕17号文内容又作了细化和明确。
    +10 2021-12-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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