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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合同,加强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监管的建议

    2020年7月-11月,本人由于退租退押金之事,将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诸法庭,最终得以解决。5月底退租,直到11月才拿到押金,中间经历曲折,难以言表。其中包括向12345投诉,派到朝阳房管局,但房管局并未就该事坚持问询到底。在法庭上,和法官交流一番,才知道为什么房地产公司拖欠押金之事屡有发生,因为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败诉的成本太低了,只需要交25元的败诉费就完事儿了,法院也没有法律依据对其不当行为作出适当判决。关于这类事件,在北京其实并不在少数,遇上要不回押金的亦不在少数。我想,房管部门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承租人的权益。针对此类事件,我想到的有两点:第一,租房合同当中宜约定退还押金的期限及违约处罚。租赁合同上只写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租金,以及乙方乙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的时间限制和惩处措施(比如交纳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如果合同中又有效的限制条款,遇到出租人不退还押金而承租人起诉的情况,法官便可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另外,甚至应明确规定承租人在提出退租之日起几日内向出租人结清相关费用,不能结清的应予以什么样的措施(比如交纳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明确时间期限和处所措施约束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防止纠纷。当然,房管部门可以说让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约定条款,但目前看来这样的情形屡次发生就已经表明不是自行约定所能解决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该有主管职能部门统筹约定。第二,宜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监管。对其监管包括从业资格、诚信档案的监管。为什么中介人员一再地侵害消费者?因为他们侵害之后即使消费者找上门他们也不讲理,即使房管局、住建委等行政部门找上门他们也有理由搪塞。房地产中介行业本质上属于服务行业,服务行业应有服务行业的从业资格审查、培训等一系列活动。目前来看,这一类的审查、培训已有,但是否真的能杜绝中介人员不讲道德、不讲信用的现象呢?显然不能。因为道德、信用的约束力不够强硬。要加强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信用建设,就需将处罚措施与从人者个人的实际利益联系起来。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不仅要严控严选从业人员,办法从业资格证书,更重要的是应该对每一位中介从业人员建立征信档案。当某中介人员被投诉、举报达到一定标准以后,吊销其从业资格(一定时限内吊销,乃至永久吊销)。更进一步的措施是,可以将个人职业征信与银行征信挂钩,从房地产中介从业者的实际利益出发加强约束和管控。以上情况和建议是本人根据实际情况所做的思考与总结,有可能又不适用之处,但总有解决之道,这类问题是确确实实存在的,理应受到重视并予以解决。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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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010533824

    发布于2020-12-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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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流浪果 丨Lv 4
    给你看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关注。我们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您的建议!
    +1 2020-12-18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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