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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吁将配套公建房屋在积分落户中认定为自有住房

    尊敬的领导:您好!有关积分落户政策,想向各位领导提出一部分人的诉求,就是合理考虑实际情况,将个人合法购买的且已合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的配套公建性质的房屋,认定为个人自有住房,给予积分。我所在的小区,名字叫做碧桐园,位于海淀区四季青,购买于2008年,合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是商品房-配套公建。所谓“配套公建”,其实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开发的环节适度的利用政策而产生出的一个特定概念,但是这些房屋面向大众销售实际是用于居住的,其实质仍然是居住性质的。这一点,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还是相关部门,其实都非常清楚。而且房屋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房产证,甚至在孩子上学时都将此类住房作为个人住房给予认定。对于我们老百姓而言,也是通过自己辛辛苦苦的努力工作赚来的钱买的用于安身立命的房子。就我个人而言,买房后在这里结婚,在这里生子,孩子在这里出生,在这里成长,现在也已经正常上学,享受着强大的祖国带给我们的幸福生活。就本小区而言,每一个配套公建性质的房子里,其实都是居住着每一个家。如果政府需要证据,我们可以提供实实在在的用于居住的证据,只是,希望给我们一个公平的机会!现在,积分落户已经实施,但是对于我们的住房却不能认定为自有住房,因此不予积分,这对于我们这些用自己的辛苦钱购买了房子、实实在在居住了很多年,却在积分落户中不能计算积分的人来说,实在是有失公允!心里说不出的苦!现在,积分落户政策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恳请各位领导,能够充分的体谅民情,理解我们的关切,考虑我们的合理诉求,将我们已经取得房产证且实实在在用于居住的“配套公建”,认定为自有住房。请各位领导给予认可为盼!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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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3983553957

    发布于2019-11-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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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881478231 丨Lv 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依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积分落户中“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我市积分落户牵头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力社保局,住宅规划用途的认定由市规划自然委负责。我委负责租赁住所备案相关工作。您的住所积分诉求涉及现行政策的调整,我们已将您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牵头部门。感谢您对本市积分落户工作的关切与支持!
    +1 2019-11-19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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