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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兴瀛海镇开发企业违规侵犯业主利益,应通过哪个部门反映如下问题?

    1、未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中“主动公开规划、在建和建成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规模、布局、产权归属和监管主体等相关信息”要求:未公开住宅小区配电室规划设计方案。2、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或者预(销)售商品房:2018年6月9日上午,开发企业未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进行材料公示,进行开盘销售并实际收取买受人预订金五万元。3、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预售契约或现房买卖合同前企业未向买受人明示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开发企业利用销售手段将开盘及首付时间安排在3日内,自2018年6月8日建委公示预售许可,6月9日开盘摇号,至6月11日收取首付款期间,未向买受人明示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直至开发企业6月23日陆续通知买受人签订合同,买受人方才第一次见到合同样本。4、预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面积分摊情况或未在合同中明示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内容:开发企业在销售及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公示19号、20号建筑位置、测绘技术报告书,未在合同中明示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合同中仅提及配电室位于19#,未明确提示所在位置;且未提及20#建筑)5、未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进行配电室规划:住宅项目在规划中仅为该地块30%,总计24591.30㎡的服务规模,总计为212户住宅,未按照配置指标中配置8㎡配电箱;违规在建变配电室面积181.22㎡。6、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此项目为住宅、办公/商业混合地块,开发企业利用合同条款,将该地区办公/商业所需电力设备设置在住宅项目19#建筑内,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不合理地免除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排除买受人的知情权及许可权等主要权利内容。且在2019年10月27日现场咨询过程中开发企业现场负责人企图混淆视听,欺瞒买受人住宅区内配电室实为办公/商业共用的事实。7、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建中的20#建筑在该开发企业的销售过程及售房合同中均未进行说明,擅自将办公/商业部分高压分界室设置在住宅公共区域内,侵犯全体业主的共有部位所有权权益;擅自将变配电室作为住宅与办公/商业共用设施,侵犯全体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权益。8、2006年9月1日后聘用未取得注册备案《合格证》的销售人员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本项目自开发企业宣传至开盘销售完毕,所有与买受人接触的销售人员均不在建委公示的销售人员注册备案信息中。 北京市

    住宅小区 首付款 开盘 摇号

    提问者:口臭大军

    发布于2019-10-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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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4509198198 丨Lv 2
    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复:您好,来信收悉!请去属地房管部门进行投诉。
    +10 2019-11-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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