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买房准备
  • 离婚后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孩子,申请保证性住房资格的问题

    本人离婚前曾与前妻子女共三人,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取得北京经济适用房资格。现离婚后与女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达成协议,房屋归男方所有,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孩子曾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以后小孩是否有资格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请给出相关具有法律效益的条文及文件名称 北京市

    房屋 举报

    提问者:永盛通讯

    发布于2019-07-02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6178755296 丨Lv 2
    可以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回复: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住审字〔2015〕34号)规定,已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涉及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二)原申请家庭成员中夫妻一方离婚后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已经分割完毕,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并不受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限制。一个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不予受理。
    +1 2019-07-05 北京市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