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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出售人开具的《入住交房验收表》,记录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所购房屋质量进行查验的凭证

    《关于规范预售商品房住宅交付前房屋查验的通知》京建质[2007]1231号已经实施多年。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进行房屋质量查验》京建法〔2018〕17号,2018年12月1日开始起施行。问题:一、两份文件均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房屋质量进行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二、售房单位开发商和购房人对所售房屋进行查验后,开发商签字出具的《入住交房验收表》,是否可以作为验收凭证;,开发商是否应该针对《入住交房验收表》,记载的内容依法履行修复义务。三、查验后确认的房屋质量内容除了以《入住交房验收表》进行记载,还有什么方式可以作为凭证?敬请针对上述问题分别进行回复。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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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5508118469

    发布于2018-12-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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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zhangdatingting 丨Lv 4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1.《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2018年12月1日开始起施行,《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京建质〔2007〕1231号)同时废止,目前,我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有关规定,执行京建法〔2018〕17号相关要求。2.开发商和购房人对所售房屋进行查验后,开发商签字出具的《入住交房验收表》可以作为房屋交付使用前业主进行房屋查验的凭证;开发商的房屋质量保修义务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执行。3.查验后确认的房屋质量内容可以由《入住交房验收表》进行记载,也可以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双方约定或者认可的其他书面形式进行记载。
    +1 2018-12-24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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