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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2000年之前分配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依据《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中第六条第(一)项: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则全部归个人所有。 但目前广州市地税局却一直按照《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对公房(房改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明显与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规定不符。 因此建议广州市地税局对2000年之前分配公有住房区别对待,对其首次上市交易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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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baikebaid

    发布于2018-04-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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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2625469530 丨Lv 2
    看到过市地税局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5月18日回复:我局派员于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与《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中的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不一,税务部门优先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免税规定。
    +1 2018-05-19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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