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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1月12日,丁X与徐X签订《协议》,由丁X以自己的名义代徐X购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XX的房屋一套为什么?

    .2017年1月12日,丁X与徐X签订《协议》,由丁X以自己的名义代徐X购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XX的房屋一套,徐X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得收益。丁X与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中国XX(以下简称XX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货款合同。徐X把首付款350万元和月供款给丁X,丁X再给XX公司和XX银行,房屋登记在丁X名下。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2021年3月2日,徐X取得了长沙市购房资格后,请求丁X协助自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丁X拒绝。3月10日,徐X前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接到应诉通知书的丁X气愤难忍。3月16日,丁X将房屋出卖给马X并于次日为马X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马X能否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北京市

    房屋登记 购房 过户 房屋所有权

    提问者:ask1131829348

    发布于2022-05-3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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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735187809 丨Lv 1
    咨询助手提示访客: 律师做出的解答比较简练, 如果未能解决你的疑惑,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10 2022-05-3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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