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李X于2008年结为夫妻。2010年1月,张X购买了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房产一套
张X、李X于2008年结为夫妻。2010年1月,张X购买了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房产一套,房屋总价款500万元,由张X个人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2012年1月,张X收到该房屋产权证,其中载明该房屋为张X单独所有。2013年1月张X将该房屋出卖给XX公司,XX公司为明确该房屋产权,要求张X提供房产证并确认该房屋为张X所有,后XX公司又去房管局打印了房屋权属证明,再次确认了该房屋为张X所有。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X以800万元(当时该房屋市价约820万元)向XX公司出售该房屋,合同签订同年XX公司向张X支付了该房屋价款800万同年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至XX公司名下2018年1月,因张X、李X感情不合,李X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过程中李X才得知张X名下曾有该房屋,且已出卖,但李X未予置评。2022年1月,李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向张X、李X返还该房屋。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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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559268425
发布于2022-05-22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