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买房准备
  • 2002年10月17日,覃X将其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案外人韦某,当日覃X收到韦某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哪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类型?

    2002年10月17日,覃X将其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案外人韦某,当日覃X收到韦某支付的购房款,同时把该房屋及其房产证交付韦某居住和持有。韦某搬进该房屋居住直至2011年年初,但期间一直未与覃X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2011年5月8日,韦某为甲方与为乙方的吴X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韦某将房屋卖与被告吴X。同年6月9日,吴X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与覃X签订形式上的《房产转让协议书》,转让价为4.8万元整,同时约定支付价款后,双方再进行过户。同年8月5日,覃X在吴X未向其支付购房款48万元的情况下仍协助吴X办理该房的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4月24日,覃X向法院起诉,请求吴X支付购房款4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2864元。问题:该案包含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哪些权利类型?属于哪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类型?应如何处理 北京市

    购房 房产 房屋过户 过户

    提问者:ask2824556509

    发布于2022-05-03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这个问题暂时没人回答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