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原告甲、房屋购买人(买方)被告乙与丙、房屋出卖人(房屋产权人丁X父母)诉讼第三人为什么?

    原告:甲、房屋购买人(买方)被告:乙与丙、房屋出卖人(房屋产权人丁X父母)诉讼第三人:丁、房屋产权人案由:乙与丙于2007年4月10日在某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其子丁位于杨浦区某小区之房屋。房屋总价为168万元。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房屋中介机构居间介绍,看房后订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经协商由甲方支付8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约定一个月内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嗣后,上海房屋价格总体上涨。乙与丙以房屋为其子丁所有,没得到书面授权出售丁房屋为由,主张《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及定金约定因主体不合格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提出其与乙丙的房屋交易过程始终与丁X沟通,并曾当着甲与中介人员的面与丁电话商讨房价等事宜。诉讼请求:乙与丙按定金协议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试分析:①如何认定《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与定金约定法律效力?理由如何?②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③结合案例谈谈定金的法律功能与价值。 北京市

    定金 产权人 房屋交易 购房

    提问者:ask3787523146

    发布于2022-05-01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5794229307 丨Lv 1
    咨询助手提示访客: 平台为提问者使用了加急服务,已有多位律师提供了解答,其中个别律师解答比较详细。 如果你还有疑问,请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1 2022-05-01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