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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房产税征收范围调整了哪些内容

    广东房产税征收范围调整了哪些内容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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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crchen

    发布于2021-11-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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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ask8203392905 丨Lv 1
    《决定》提及将广东房地产税施行细则一部分的第二条修改为:“房地产税在以下地域征缴:(一)大城市为市行政区(没有辖县)的区域范畴;(二)县里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畴;(三)辖县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畴;(四)规划区为工业比较繁荣,并未开设镇编制的工矿企业园区域范畴。”将第十条修改为:“经营者变动详细地址,新创建或选购房地产,产权年限迁移,房子添建,改造调整原值,免税政策房产租赁或运营,应于房地产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城市税务机关申请。”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房地产税的征缴管理方法,除本细则第十条要求者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办理。”除此之外,《决定》也提及有关广东城镇土地税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负责人地区税务机关”“地区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营者应用国有土地的位于详细地址,总面积,主要用途及变动详细地址,新征土地资源,土地所有权迁移,土地面积提升或降低等事宜应于城镇土地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城市税务机关申请。”
    +1 2021-11-09 举报
  • ask4568165126 丨Lv 2
    《决定》提到,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以下地区征收:(1)城市是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地产、产权转让、房屋建设、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地产租赁或营业的,应当在房地产税纳税期限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1 2021-11-08 举报
  • ask988140660 丨Lv 2
    《决定》提到,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地区征收房产税:(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发达、尚未建立的工矿区。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者购买房产、产权转让、房屋建设、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者营业的,应当在房产税纳税期限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第十一条修改为:房产税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办理。此外,《决定》还提到了《广东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第十五条修改为: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地址、面积、用途和变更地址、新征用土地、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面积增减等。,应当在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1 2021-11-07 举报
  • ask4412865555 丨Lv 1
    《决定》提到将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部分的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将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此外,《决定》也提到关于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及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应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1 2021-11-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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