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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呢?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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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9278007594

    发布于2021-10-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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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ask1414294454 丨Lv 1
    第一条房地产税在大城市,县里,辖县和规划区征收。第二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每个人缴纳。产权归属于全民所有的,由运营管理的企业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每个人,承典人没有房地产所在城市的,或是产权不确定及租典纠纷案件未处理的,由房地产代管人或是应用人缴纳。前述例举的产权每个人,运营管理企业,承典人,房地产代管人或是应用人,通称为缴税扣缴义务人(下称经营者)。第三条 房地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减10%至30%后的帐面价值测算缴纳。实际扣减力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要求。沒有房产原值做为根据的,由房地产所在城市税务局参照类似房地产核准。房产租赁的,以房地产房租收益为房地产税的计税基础。第四条 房地产税的征收率,按照房地产余值测算缴纳的,征收率为1.2%;按照房地产房租收益测算缴纳的,征收率为12%。第五条 以下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使用的房地产;二,由我国财政拨款工作经费预算的公司自购的房地产;三,宗教信仰寺院,生态公园,风景名胜使用的房地产;四,个人财产非经营用的房地产;五,经国家财政部审批免稅的其它房地产。第六条 除本规章第五条要求者外,经营者缴税确实有不便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明确,按时减免或是免税房地产税。第七条 房地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付款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要求。第八条 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按照《我国税款征收管理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第九条 房地产税由房地产所在城市的税务局征收。第十条 本规章由国家财政部承担表述;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制订,密送国家财政部办理备案。第十一条 本规章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1 2021-10-30 举报
  • ask3459091416 丨Lv 0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出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1 2021-10-29 举报
  • ask6536352273 丨Lv 2
    第一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归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具典型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租赁典型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理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所列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地产代理人或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免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无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地产出租的,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税率按房产余值计算,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其他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免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房产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房产税房产税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解释;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 2021-10-28 举报
  • 杨金甫 丨Lv 4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房产税房产税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 2021-10-2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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