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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ask3381205596 丨Lv 2
    房产抵押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抵押进行贷款。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提供阶段性的保证,并缴纳贷款保证金;不动产权证书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不动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贷款保证金比例为贷款总额的5%。采取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要求贷款户数需达到30户以上或贷款总金额500万元以上。
    +1 2021-03-22 举报
  • ask2364237560 丨Lv 2
    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不动产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各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保证人至少有一名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其它保证人为其它类型单位的,保证人及其单位必须在中心信息系统内连续足额缴存三年以上。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1 2021-03-21 举报
  • myy2036888 丨Lv 2
    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须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借款人(含配偶)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申请冻结并质押。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方式,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保证人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且至少1名保证人住房公积金预计缴存年限不短于借款人贷款年限的一半。
    +1 2021-03-20 举报
  • ask7005355801 丨Lv 1
    《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简单的说,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许提前还款等,借款人是可以提前偿还借款的,不属于违约,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从实际情况看,一般每个银行的借贷格式合同对提前还贷的约定大都一样,对提前还贷应收取违约金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约定不明。但也有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所依据的是人民银行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6条,该条规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的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也就是说,不管借款人是否提前还贷,借款人都要按最初合同约定的总利息向银行支付利息。此时与《合同法》第208条相违背,由于《合同法》是上位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下位法,故应以《合同法》为准,即提前还贷如无特殊约定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但这里还需注意两点:1.如果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将规章《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作为合同的内容,则规章的内容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这样银行按全额利息收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不属违法。2.一般银行在借款格式合同中都规定提前还贷须经银行同意,银行如不同意提前还贷,则借款人无法实现提前还贷的目的。这一点对借款人极为不利,如银行不同意提前还款,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属于银行违约,那借款人只能严格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利率还贷,直至到期,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
    +1 2021-03-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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