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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072966483 丨Lv 1
    逐个司法解释第11条,衡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逐个出卖人肩负,交付使用后逐个买受人肩负;如果开发商无“二书一表”的情况下就交房,业主收房之后,视为衡宇的交付使用,声明业主承认了开发商的这种作为,那么,衡宇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物质业主肩负,即是业主承认了衡宇的质地。如果未来因为屋子质地不及格欠好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从而致使业主欠好领取房产证,在诉讼开发商时,业主将处于晦气的资历。所以,如果开发商无领取及格的证书,提议不要收房。并可以依照第17条的规定,向开发商索赔耽误交房的损失。
    +1 2020-11-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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