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
我2017年2月7日签合同买的房子,走银行贷款,约定2017年8月31日交房,到现在木有交房,签合同当天付了首付,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2017年4月1日发放的贷款,每月1号一直在还房贷,如今起诉遇到两个障碍1、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逾期在30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想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子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万分之五((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1、交付上的问题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其他几天全被划掉,包括: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该商品房经分期验收合格,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我暂时还没有入住,开发商也没有给我书面的交房通知,我起诉让赔违约金,请指教下或许遇到的问题!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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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4513043829
发布于2020-07-27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