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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有了“后悔权” 是否还能“双倍赔偿”?

     买房有了“后悔权” 是否还能“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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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beatleser

    发布于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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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win_win88 丨Lv 1
     很多老百姓都熟悉《消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实际案例中,也不乏双倍赔偿的处理方式。然而,一碰上此条款中所称的“商品”是商品房,“双倍赔偿”通常立刻就会偃旗息鼓。此前商品房消费纠纷中确实也并非完全没有双倍赔偿先例。例如四川省泸县消费者曹某购买了住房一套及门市一间,总金额83000元,交款后多次催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却一直未果,后来才知道已经被开发商用于贷款抵押……经法院判决,曹某退回所购房屋,拿回了83000元购房款,并且另获赔偿83000元。 此类案件最终都走上了法庭。但如果是由消协来调解,难度则很大,经营者通常都会说《消法》里的双倍赔偿对房子不适用。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可以双倍赔偿的几种情况: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等。 消协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就此有所明确,那么《消法》也应该借此次修订的契机,将商品房等大宗消费品的“双倍赔偿”条款纳入其中。 
    +1 2011-09-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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