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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依据有那些?

    公积金 举报

    提问者:毛头爱民俗

    发布于2008-05-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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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liuyue534r 丨Lv 3
    一、互助理论:实现预期的基础性支撑互助理论的主要思想是:通过适宜的保证措施,聚集有条件的社会成员的一部分闲置和暂时闲置资源,按一定规则配置到需要某种帮助的社会成员中去,以促进缓解社会成员之间措施,聚集起职工的一部分不用和暂时不用的资金,并通过互助性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的。显然,没有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机制,就没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实现帮助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融资性的目标,就必须依赖互助机制,互助机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由于互助机制对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社会资源的配置结构具有客观上的调整作用,因而必然产生新的矛盾,只有同时解决好这种新的矛盾,互助机制的运用才会有更好的效果。二、强制储蓄理论:提高互助强度的保证性支撑强制储蓄是与自愿储蓄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其一般含义是:储蓄主体非意愿地参与了储蓄。造成储蓄主体非意愿储蓄的原因有两类,一是间接原因,又叫隐形原因,它使储蓄主体在没有明显强制信号的情况下,不知不觉地参与了强制储蓄;二是直接原因,又叫非隐形原因,它使储蓄主体在明确的强制信号下参与强制储蓄。明确的强制信号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政府或某些权威主体强制推行行政、法律或经济的规定和制度。显然,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强制储蓄,主要是在非隐形原因作用下形成的,因为各储蓄主体是在政府明确颁布和统一推行住房公积金实施规定的约束下参与住房公积金储蓄的。三、基金理论:控制资金流向的营运性支撑通过强制储蓄机制的作用归集了社会成员可利用的资金以后,如何保证这些资金流向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消费,就成为能否顺利实现住房公积金预期目标的一个关键问题。为了强有力地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基金方式的营运机制是必然的选择。四、委托代理理论:降低营运成本的体制性支撑委托代理是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在约定的目标及约束条件下,其中一方将自己的资产或业务活动委托给另一方代为营运操作,并付给其相应的代理报酬的活动。对委托方而言,委托代理的好处主要是能借助受托方的有关优势,实现自身难以实现的目标,对受托方而言,好处主要是能发挥自身的优势,扩大在某个领域的市场占有份额等。从宏观上看,委托代理能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委托代理理论强调,为了提高委托代理的效果,在确定委托代理关系时,委托和受托方应实行双向选择,而且委托代理关系的持续时间应有一定限制,不宜太长,到期再重新确定下一期的委托代理关系另外,委托代理的内容应当十分明确,而且可以是动态的。受托方可以不止一个,以便引入必要的竞争机制。
    +12 2008-05-30 举报
  • tianyi302 丨Lv 0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具有专用性、强制性、政策性等特点。 公积金制度最早是在1955年新加坡建立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行的制度性安排。1991年,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推选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全面推选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围绕住房建立的单一性制度安排,是为住房制度改革而建立的。当时提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败,要在全国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实践,住房公积金制度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能,国务院提出了实行住房新的制度框架,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根据上述目标,围绕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形成的相关制度构成了公积金制度.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原则是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将职工工资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连同单位替职工缴纳的部分一起存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次收入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职工使用本人公积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可经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亲属同意,并经指定的金融机构确认后,动用期配偶、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目前,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和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等费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了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1 2008-05-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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