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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押金支配问题
我有一个店面租给别人,租期2年,合同约定:“不得转租,若在合同期限内一方毁约,要用1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另一方的损失。”现在刚过半年,承租方单方毁约,在我发现承租方有毁约意向时,我及时通知过物业管理处,要求物业向其收清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现在承租方未告知我而先偷偷搬走了,由于我的住所离该物业相距30公里,所以等我发现时,已人去楼空了,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均未缴清,物业要求我用押金来支付这些费用,请问这样合理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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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扫地大妈妈
发布于2009-05-24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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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独行空
丨Lv 4
现在找不到承租人,你也只好替他缴费了,否则你以后租房也要先缴清物业费等,下次租房小心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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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因斯坦2002
丨Lv 3
这样肯定是不合理的,这个钱该承租方来付的.但是问题是你找不到承租人了.你也不可能为了这点钱到处去找他吧,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但是前提是你必须找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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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中的百合88
丨Lv 0
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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