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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拆迁后赔偿的问题
我是衡阳市人,我叔叔以前的住房被政府拆迁,并有获得一套30或50平米的住房赔偿。只是要获得这套房子的房产证需要自己交纳一定的费用。(30多平米的房子只要交纳7000元,远远低于市价)2000年到2007年之间我叔叔因违法被判刑7年,现在我叔叔准备购买下那套获赔的房子时才知道房产局已经把房子卖掉了!并且房产局于2003年登报申明过,如果过了房产局登报声明的期限,就视为自动放弃这套房子。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象这种情况,我叔叔是否可以向房产局申请另一处住房或者索要赔偿?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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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zcxn2006
发布于2009-04-11 北京市
共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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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JS
丨Lv 0
可以要求另外一套房子,因为对方没有做到告知义务,存在明显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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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测名
丨Lv 0
不可能,因为房管局无过错。过错在你这方。 答案补充 那是你叔叔自己的问题公示---就已经是履行了告知义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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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wgfjke
丨Lv 4
给你提供的地方咨询,去"找法网"问问.那里的回答要比这里专业,这里只讨论房屋问题,对你提的法律问题回答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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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boy
丨Lv 1
没事,你可以和你叔叔见面谈谈此事,并且去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为当时人根本不知道此事!法律诉讼规定的日期是自从当事人知道之日起算的!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你在这里也不能说清楚!这样吧!你把所有的细节给我发邮件,我给你研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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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173
丨Lv 3
你好,你提到"如果过了房产局登报声明的期限,就视为自动放弃这套房子",我给你解答一下,他们这个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不能推定受益人在不知的情况下放弃,这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个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在救济途径上,你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试,要快,不要超过诉讼时效.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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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pjp
丨Lv 4
如果在公告期内没有去登记就是自己放弃了权利,当时为使用权的房屋,房管部门有权利收回房屋自由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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