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旧城拆迁,因小女儿患有精神病,其子还在读书,无任何经济来源,十几年后?
2006年旧城拆迁,因小女儿患有精神病,其子还在读书,无任何经济来源,万般无赖之下,与大女儿陈XX签下协议(在场人有居委会工作人员签字),由大女儿陈XX继承门市一个,小女儿陈XX及其子继承房屋一套,大女儿陈XX支付25000元给小女儿陈XX其子,以示补偿。搬迁到新城后,大女儿陈XX继承门市并收其租金,小女儿陈XX及其子继承房屋并居住。十几年后,小女儿陈XX其子不满当年受辱被迫签下的协议,拒绝签字办理房产证,双方至今未办房产证。其子要求他母亲陈XX应得的那一份。。。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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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3720209877
发布于2020-05-30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