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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灭失的问题
有个问题,我家有个2层楼带地下室的门面,总共面积大约350平方米,有完整的房地产产权,其中2层楼100平米,地下室50平米。现因为修公路原因面临拆迁,拆迁办公室发布公告是赔偿3000元/㎡,将按照房管证上的面积进行赔偿。但前几天办公室来人说,我家地下室属于“房地产灭失”部分,将不予赔偿。因为我家是开饭馆的,平时地下室主要是员工休息和堆放货物的地方,何来“灭失”一说。经过商议,办公室决定赔偿面积不变,但地下室的50平米由3000元/㎡降为500元/㎡。当年我们购买此处是价格都不止500元/㎡,这让我们很难接受。而且与其公告完全不符。请问拆迁办公室的决定或者规定是否合理?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要上诉请问该按照什么法律进行起诉?万分感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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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碧山天马
发布于2010-04-09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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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歌女∮
丨Lv 2
按规定地下室和阳台都不算正式住房面积的,作价最都可以使住房价格的一半,也就是1500元每平方米,如果你有当初购买凭证,那就可以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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