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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个回答
  • yangbo6847 丨Lv 4
    近期,各地陆续出台了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这些也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10月18日举行的"中国市长论坛"上表示,各地政府有能力也有责任作出一些政策上的选择,应该给各地一定的自由度,这也是我国住房主管部门首次对地方刺激楼市政策作出正式表态。 自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契税降至1%、央行规定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后,上海等地也于次日出台了激励政策,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城市推出相关政策,各地又根据自身形势的不同各有侧重。本网特别总结了各地政策的亮点,方便读者全面了解这些政策。 上海:减免二手房交易税费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上海10月23日发布了《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14条,《意见》规定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上海一、二手房的比例基本达到1:1,因此新政在二手房交易方面也做了规定,即销售购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营业税,自用2年以上自住房转让免个税,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免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重庆:二手房交易减免契税和营业税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月23日开幕的2008重庆秋季房交会上推出系列优惠措施,包括个人购买二手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免征契税,登记费在现行执行标准基础上减半;对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含)以上二手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同时,通过买卖成交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参展)的商品住房,均享受契税和登记费在现行执行标准基础上减半的优惠政策。此外,优惠政策期限也从以往的4天延长为半个月。 其实,重庆市政府在今年8月份就出台了《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该市农村居民在重庆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 杭州:购买100万元以上房产者可办理杭州市户口 10月13日晚间,杭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共24条,包括大范围扩大购房入户政策,对购买100万元以上房产的买房者,可办理杭州市户口;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首付比例也由30%降至20%,且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2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等。 宿迁:购房最高可获7%财政补贴 10月8日,江苏省宿迁市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购房户实行财政补贴,凡在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住房的,可获得0.5%到7%的财政补贴。 此外,新政策规定,购房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从30%降至20%,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仍为20%。公积金贷款限额也随之提高,凡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在原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基础上可再提高10万元。 南京:取消“一套一价”制度 9月27日,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意见》,共20条,据此,从10月1日起,南京市民买房可享受政府补贴。具体为:从今年10月1日起,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含二手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凡购买91至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 同时,新政还取消了自2007年起实行的“一套一价”制度,即每套住房的相关价格必须在售楼处向购房者公示,包括房屋基准价、浮动幅度、综合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销售单价、总价等。对此,南京市房产局副局长郭宏定表示,今年南京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到了要调整(政策)的时候,这个不用回避。 常州: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常州市委市政府9月3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25条,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支持外地职工来当地购房。 与市民直接相关的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为40万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以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降至20%;取消对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制,二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首次贷款相同。 此外,在增加供给方面,政府将“优先安排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帮助开发企业消化存量”。 芜湖:购首套房获50%契税补助 芜湖市政府9月7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19条,政策规定凡是9月初到明年8月底在市区购买首套住房,购房人可以获得交纳契税总额50%的补助;购买小户型则能享受交纳契税额100%的补助,且每平方米还有100元的补贴。 此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下调为 2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下调为 30%;夫妻双方均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为25万元;夫妻双方仅有一方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为2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组合贷款 西安: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调整 西安市政府9月出台了《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分1.5%、1%、0.5%三个等级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收入标准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原标准是全年家庭总收入不超过33200元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将收入标准调整为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即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河南:买房不出省可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河南省政府8月23日召开全省经济运行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透露,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房款比例由目前的30%调减为20%;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各市房价情况适当提高,贷款期限可延长到20年至30年;只要交付人购买住房不出省,就可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凡是购买首套经适房的,将免除房地产交易契税;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可按一定比例减免房地产交易契税。 辽宁:八城市可实现公积金异地贷款 7月24日,辽宁省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铁岭、阜新八城市共同签署了《辽宁中部八城市住房公积金协作协议》。根据协议,八城市市民异地购买住房时也可在购房所在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与当地市民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其中,2008年5月沈阳市公布普通住宅价格新标准,上调市内五区普通住宅标准至6700元/平方米,使得大部分商品房交易契税从4%将为1.5%。 福州: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延至30年 2008年8月福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使用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住房标准标准。 厦门:购房入户政策放宽 厦门自8月1日起调整“购房入户”政策和普通住房标准。新政策规定,在厦门岛外同安、翔安两区(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大嶝镇除外)购买商品住房的,除享受原有“购房入户”政策外,新增“购买70—80平方米商品住房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的政策。 同时,调整后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低于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1.2倍以下。 长沙:全面推行货币补贴,停止实物分配 长沙7月22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全面推行货币补贴方式,停止实物分配。 同时,二手房交易综合税暂由1.98%调整为1.1%,购买二手普通商品房,按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出售二手商品房,并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其二手商品房交易所交营业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此外,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购买第一套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
    +11 2009-03-31
  • 我在玩大富翁 丨Lv 2
    第一条 为规范三明市区已购公有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建设部69号令、财综字[1999]113号、闽政[1999]25号和闽财综[1999]163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将已购公有住房进行买卖、置换、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在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 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出具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提供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但经市建委催告原产权单位仍不提供的除外。 第八条 下列已购公有住房有得上市交易: (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然裁定、决定查封的; (二)在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六)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合同的;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市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市房改办对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建委审批。市建委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经市建委审批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当事人按原售房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到市区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房管处复审,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呈市建房,6个工作日内核发产权证书。当事人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土地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买卖 第十一条 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本规定颁布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的已购公房在2000年底前上市出售的,可凭房产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发30日内由买方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申报审批表; (三)当事人身份证件及户籍证明; (四)买卖合同; (五)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 (六)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事人应向房地产交易所申报成交价,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需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十三条 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房屋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计收,由购房者缴交[尚未制定标定地价的,按成交价(若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1%缴交],并到市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按0.5‰贴花; (三)契税:1.5%,由买方缴交; (四)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分别按闽财税政[2000]11号和闽财税政[1999]40号文执行。
    +11 2009-03-31
  • soufunapp7368450 丨Lv 4
    三明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在厦门买房可以吗?
    +10 2015-08-21
  • 倾城倾国大美妞 丨Lv 2
    近期,各地陆续出台了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这些也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10月18日举行的"中国市长论坛"上表示,各地政府有能力也有责任作出一些政策上的选择,应该给各地一定的自由度,这也是我国住房主管部门首次对地方刺激楼市政策作出正式表态。 自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契税降至1%、央行规定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后,上海等地也于次日出台了激励政策,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城市推出相关政策,各地又根据自身形势的不同各有侧重。本网特别总结了各地政策的亮点,方便读者全面了解这些政策。 上海:减免二手房交易税费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上海10月23日发布了《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14条,《意见》规定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上海一、二手房的比例基本达到1:1,因此新政在二手房交易方面也做了规定,即销售购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营业税,自用2年以上自住房转让免个税,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免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重庆:二手房交易减免契税和营业税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月23日开幕的2008重庆秋季房交会上推出系列优惠措施,包括个人购买二手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免征契税,登记费在现行执行标准基础上减半;对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含)以上二手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同时,通过买卖成交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参展)的商品住房,均享受契税和登记费在现行执行标准基础上减半的优惠政策。此外,优惠政策期限也从以往的4天延长为半个月。 其实,重庆市政府在今年8月份就出台了《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该市农村居民在重庆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 杭州:购买100万元以上房产者可办理杭州市户口 10月13日晚间,杭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共24条,包括大范围扩大购房入户政策,对购买100万元以上房产的买房者,可办理杭州市户口;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首付比例也由30%降至20%,且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2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等。 宿迁:购房最高可获7%财政补贴 10月8日,江苏省宿迁市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购房户实行财政补贴,凡在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住房的,可获得0.5%到7%的财政补贴。 此外,新政策规定,购房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从30%降至20%,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仍为20%。公积金贷款限额也随之提高,凡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在原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基础上可再提高10万元。 南京:取消“一套一价”制度 9月27日,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意见》,共20条,据此,从10月1日起,南京市民买房可享受政府补贴。具体为:从今年10月1日起,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含二手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凡购买91至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 同时,新政还取消了自2007年起实行的“一套一价”制度,即每套住房的相关价格必须在售楼处向购房者公示,包括房屋基准价、浮动幅度、综合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销售单价、总价等。对此,南京市房产局副局长郭宏定表示,今年南京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到了要调整(政策)的时候,这个不用回避。 常州: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常州市委市政府9月3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25条,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支持外地职工来当地购房。 与市民直接相关的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为40万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以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降至20%;取消对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制,二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首次贷款相同。 此外,在增加供给方面,政府将“优先安排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帮助开发企业消化存量”。 芜湖:购首套房获50%契税补助 芜湖市政府9月7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19条,政策规定凡是9月初到明年8月底在市区购买首套住房,购房人可以获得交纳契税总额50%的补助;购买小户型则能享受交纳契税额100%的补助,且每平方米还有100元的补贴。 此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下调为 2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下调为 30%;夫妻双方均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为25万元;夫妻双方仅有一方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为2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组合贷款 西安: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调整 西安市政府9月出台了《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分1.5%、1%、0.5%三个等级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收入标准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原标准是全年家庭总收入不超过33200元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将收入标准调整为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即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河南:买房不出省可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河南省政府8月23日召开全省经济运行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透露,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房款比例由目前的30%调减为20%;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各市房价情况适当提高,贷款期限可延长到20年至30年;只要交付人购买住房不出省,就可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凡是购买首套经适房的,将免除房地产交易契税;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可按一定比例减免房地产交易契税。 辽宁:八城市可实现公积金异地贷款 7月24日,辽宁省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铁岭、阜新八城市共同签署了《辽宁中部八城市住房公积金协作协议》。根据协议,八城市市民异地购买住房时也可在购房所在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与当地市民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其中,2008年5月沈阳市公布普通住宅价格新标准,上调市内五区普通住宅标准至6700元/平方米,使得大部分商品房交易契税从4%将为1.5%。 福州: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延至30年 2008年8月福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使用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住房标准标准。 厦门:购房入户政策放宽 厦门自8月1日起调整“购房入户”政策和普通住房标准。新政策规定,在厦门岛外同安、翔安两区(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大嶝镇除外)购买商品住房的,除享受原有“购房入户”政策外,新增“购买70—80平方米商品住房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的政策。 同时,调整后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低于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1.2倍以下。 长沙:全面推行货币补贴,停止实物分配 长沙7月22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全面推行货币补贴方式,停止实物分配。 同时,二手房交易综合税暂由1.98%调整为1.1%,购买二手普通商品房,按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出售二手商品房,并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其二手商品房交易所交营业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10 2009-03-31
  • 量贩店 丨Lv 0
    近期,各地陆续出台了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这些也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10月18日举行的"中国市长论坛"上表示,各地政府有能力也有责任作出一些政策上的选择,应该给各地一定的自由度,这也是我国住房主管部门首次对地方刺激楼市政策作出正式表态。 自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契税降至1%、央行规定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后,上海等地也于次日出台了激励政策,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城市推出相关政策,各地又根据自身形势的不同各有侧重。本网特别总结了各地政策的亮点,方便读者全面了解这些政策。 上海:减免二手房交易税费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上海10月23日发布了《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14条,《意见》规定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上海一、二手房的比例基本达到1:1,因此新政在二手房交易方面也做了规定,即销售购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营业税,自用2年以上自住房转让免个税,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免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重庆:二手房交易减免契税和营业税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月23日开幕的2008重庆秋季房交会上推出系列优惠措施,包括个人购买二手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免征契税,登记费在现行执行标准基础上减半;对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含)以上二手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同时,通过买卖成交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参展)的商品住房,均享受契税和登记费在现行执行标准基础上减半的优惠政策。此外,优惠政策期限也从以往的4天延长为半个月。 其实,重庆市政府在今年8月份就出台了《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该市农村居民在重庆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 杭州:购买100万元以上房产者可办理杭州市户口 10月13日晚间,杭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共24条,包括大范围扩大购房入户政策,对购买100万元以上房产的买房者,可办理杭州市户口;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首付比例也由30%降至20%,且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2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等。 宿迁:购房最高可获7%财政补贴 10月8日,江苏省宿迁市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购房户实行财政补贴,凡在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住房的,可获得0.5%到7%的财政补贴。 此外,新政策规定,购房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从30%降至20%,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仍为20%。公积金贷款限额也随之提高,凡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在原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基础上可再提高10万元。 南京:取消“一套一价”制度 9月27日,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意见》,共20条,据此,从10月1日起,南京市民买房可享受政府补贴。具体为:从今年10月1日起,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含二手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凡购买91至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 同时,新政还取消了自2007年起实行的“一套一价”制度,即每套住房的相关价格必须在售楼处向购房者公示,包括房屋基准价、浮动幅度、综合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销售单价、总价等。对此,南京市房产局副局长郭宏定表示,今年南京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到了要调整(政策)的时候,这个不用回避。 常州: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常州市委市政府9月3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25条,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支持外地职工来当地购房。 与市民直接相关的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为40万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以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降至20%;取消对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制,二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首次贷款相同。 此外,在增加供给方面,政府将“优先安排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帮助开发企业消化存量”。 芜湖:购首套房获50%契税补助 芜湖市政府9月7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19条,政策规定凡是9月初到明年8月底在市区购买首套住房,购房人可以获得交纳契税总额50%的补助;购买小户型则能享受交纳契税额100%的补助,且每平方米还有100元的补贴。 此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下调为 2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下调为 30%;夫妻双方均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为25万元;夫妻双方仅有一方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为2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组合贷款 西安: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调整 西安市政府9月出台了《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分1.5%、1%、0.5%三个等级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收入标准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原标准是全年家庭总收入不超过33200元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将收入标准调整为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即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河南:买房不出省可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河南省政府8月23日召开全省经济运行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透露,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房款比例由目前的30%调减为20%;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各市房价情况适当提高,贷款期限可延长到20年至30年;只要交付人购买住房不出省,就可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凡是购买首套经适房的,将免除房地产交易契税;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可按一定比例减免房地产交易契税。 辽宁:八城市可实现公积金异地贷款 7月24日,辽宁省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铁岭、阜新八城市共同签署了《辽宁中部八城市住房公积金协作协议》。根据协议,八城市市民异地购买住房时也可在购房所在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与当地市民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其中,2008年5月沈阳市公布普通住宅价格新标准,上调市内五区普通住宅标准至6700元/平方米,使得大部分商品房交易契税从4%将为1.5%。 福州: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延至30年 2008年8月福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使用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住房标准标准。 厦门:购房入户政策放宽 厦门自8月1日起调整“购房入户”政策和普通住房标准。新政策规定,在厦门岛外同安、翔安两区(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大嶝镇除外)购买商品住房的,除享受原有“购房入户”政策外,新增“购买70—80平方米商品住房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的政策。 同时,调整后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低于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1.2倍以下。 长沙:全面推行货币补贴,停止实物分配 长沙7月22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全面推行货币补贴方式,停止实物分配。 同时,二手房交易综合税暂由1.98%调整为1.1%,购买二手普通商品房,按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出售二手商品房,并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其二手商品房交易所交营业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此外,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购买第一套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
    +10 2009-03-31
  • xxxy12 丨Lv 0
    第一条 为规范三明市区已购公有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建设部69号令、财综字[1999]113号、闽政[1999]25号和闽财综[1999]163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将已购公有住房进行买卖、置换、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在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 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出具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提供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但经市建委催告原产权单位仍不提供的除外。 第八条 下列已购公有住房有得上市交易: (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然裁定、决定查封的; (二)在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六)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合同的;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市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市房改办对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建委审批。市建委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经市建委审批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当事人按原售房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到市区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房管处复审,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呈市建房,6个工作日内核发产权证书。当事人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土地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买卖 第十一条 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本规定颁布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的已购公房在2000年底前上市出售的,可凭房产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发30日内由买方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申报审批表; (三)当事人身份证件及户籍证明; (四)买卖合同; (五)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 (六)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事人应向房地产交易所申报成交价,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需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十三条 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房屋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计收,由购房者缴交[尚未制定标定地价的,按成交价(若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1%缴交],并到市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按0.5‰贴花; (三)契税:1.5%,由买方缴交; (四)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分别按闽财税政[2000]11号和闽财税政[1999]4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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