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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邪西都
丨Lv 0
其实是不合理的,建设部的《房屋登记办法》,按照规定,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在整个购房流程中,产生抵押权登记费用的环节有两处:一处是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时产生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费; 第二处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需要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此时又产生一笔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的登记费用。 还有08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曾发布《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五条明确,“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在两次抵押权登记过程中,购房者与贷款银行应该是“共同申请”,而在购房者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权利人通常为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