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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若干规定》
《徐州市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若干规定》中第五条:1984年1月5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按照非住宅房屋市场估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赔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为90%.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同类住宅房屋市场估价金额的130%.不得低于同类住宅房屋市场估价金额的130%,是什么意思.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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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fterseventeen
发布于2010-11-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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