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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没有过户与第三人产生纠纷怎么办?
男女离婚后,男方与女方签订了离婚合同,并规定将房屋给予女方及子女,但是男方做生意亏了,拿了房子做了抵押!抵押期限快到了,女方才知道这件事!该怎么处理,怎么做才能保住房子不被银行收走(已经没能力再还银行的贷款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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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eung_baba
发布于2010-06-01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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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peng1061
丨Lv 4
女方在此房居住,且只有此一处住房,法院是不会判定银行收回此房的。需借用法律判定男方用其他财产偿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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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sj
丨Lv 4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包括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标志就是登记,若不登记便不是所有权人。就算此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那么一方在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处分(抵押)的话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在这个案件中女方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如果银行要求按照抵押合同执行,那就没有办法保住房产。也就是说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选择的话,法律必然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女方可以以对方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为由起诉,虽然这样也不能说必然保住房产,但是多少能挽回点损失。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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