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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空置房是否该收物管费?有相关的法律条例吗?(来自葫芦岛经济适用房小区)
产权是房管局的,现在一直没有安排人居住,用于经济适用房,钥匙在物管公司。房管局现在在查房屋,物管说没有交物业费不给钥匙开房查看。没人居住的房屋要给全部物业费吗?有相关的条例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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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xukanku
发布于2009-09-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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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7777a
丨Lv 3
要交,我记得有个新出的物业法专门讲过这个问题的,但是在网上没找到原文。你看看这个吧。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公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利用公用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维修基金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费用。分摊比例应当不低于收费标准的5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业主或者使用人、空置物业所有权人未按期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可书面通知,并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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