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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拆迁,给付补偿款时,要扣除房屋折旧费,这样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来自重庆教师新村小区)

    我所在的“教师**”是县**为该校教师建设的住宅小区,原来是以集资建房的方式建设的,后由住户买断产权。现在县政府将该地块卖给外地开放商,开发商拆迁时,要扣除房屋折旧费用,请问开发商这样做合理吗,是否有其法律依据。本地县政府有权利制定类似的规定吗。我们教师在遇到这种问题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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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hayes888

    发布于2008-11-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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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liuyue0102 丨Lv 3
    合理。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答案补充 补充一下,这个法规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的法规。
    +1 2008-11-10 举报
  • 全都要 丨Lv 4
    你说的情况属于在评估的时候,将房屋成新因素作为一个估价系数,一般每建成一年要折旧2%,但最多不能超过40%。国有土地拆迁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你要从政府发放拆迁许可证合法性开始注意,接着是评估公司的选择、评估报告的出台、公示、送达,补偿价格的协商、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履行,每一步都有严格程序规定。一般来说,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只是程序性规定,起决定作用的是你所在省出台的拆迁办法,所在市、县出台的拆迁细则。
    +1 2008-11-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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