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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质量不过关,并延期交付,我想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补偿么

    我在2007年9月3日向房产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买金额为:672829.00元(由于此房为期房,我与2006年9月将房款金额全部付清)。按购房合同,开发商应该在2007年10月31日将此房屋交付于我,但实际交付日期为2007年11月24日,此其一。其二,我在对房屋检查的同时(12月9日),无意中发现墙体有5-6块点面渗水。并通知了开发商,他们安排做防水人员上门进行了维修,但到下一次下雨以后,发现原来的地方没有修好,反而增加了新的渗水点面。我多次找开发商维修房屋,始终未能修好(此过程持续到今年7月30日,总维修次数高达几十次),大大影响了我的入住。而此期间物价上涨,造成装修房屋所造成的延期损失很大。因此,我现在想找开发公司退房,我想咨询下,首先开发商一开始就延期交付,属于违约,其次房产质量不过关,经过多次维修不能修复,造成了我的经济损失。合同上写明了,由于房屋居住造成不能入住,而退房的话,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5%,并退还所有的房款。我想询问,1、除此之外,我2006年9月就把房款付清,到2008年7月31日造成的银行利息,是否应该有开发商承担?2、此间由于物价上涨造成的装修差价我是否可以让开发商弥补?3、房屋总价的5% 是按合同的算(2007年9月签定的)还是按2008年7月同期,同样房型房款来计算?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越详细越好。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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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落雨点

    发布于2012-03-3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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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syboy 丨Lv 1
    满意答案好评率:0% 谈一下我的看法:根据你的叙述,房子你已经实际入住,根据《合同法》,在法定意义上即你认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完毕。就是说,你和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终止。那么,你所谓的“延期交付”和“提前付款”都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你在认可房屋交付的同时就失去了维权的可能,在法定意义上你同时认可了“延期交付”和“提前付款”,否则合同就没有办法履行。你在房屋交付以后,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这在《合同法》中规定:交付的合同标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不合格的,可以撤销合同。但是,你要负担举证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简单说一下维权的步骤:你要做房屋质量鉴定,根据质量鉴定的结果,来决定是否可以退房(撤销合同),如果鉴定结果是不构成退房的话,那你就只好要求赔偿或者终身维护
    +1 2012-04-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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